21. 选择监护人的权利

我想为年轻人提供以下三种选择:(1) 如同现在一样,作为依赖者,生活在他们亲生父母或养父母——我将其称为主要监护人——的照料与控制之下;(2) 同样作为依赖者生活,但处于他们自己选择的、父母以外的人的照料与控制之下——简言之,选择我将其称为次要监护人的人;(3) 作为完全独立的、应负担财务与法律责任的公民生活。在本章,我愿更详细地探讨这三种选择中的第二种。

即便在今天,来自中上阶级或富裕家庭的孩子在生命中有大部分的时光都并非是与父母、而是与那些在法律上被认为是代理父母in loco parentis)的人们共度的,且这种时光所占的比重随着年龄增长日益增加。富人们不必承担与那些年轻子代共处的诸多痛苦与压力——这些年轻人已长大到不再是孩子,社会却又还不允许他们具备孩子之外的身份。这些富人能为自己的孩子购买次要监护人。而多数人,则负担不起。我希望,这些次要监护人能变得更普及、更易得、也更廉价,以便任何有此需求的年轻人都能用上这种选择。更重要的是,我希望孩子本人有权去寻找并选择他们。这些由孩子选择的次要监护人可分为两类:(1) 个人,即一位长者或一个家庭;或(2) 集体,即某种形式的团体或社区。

容我更清晰地阐明主要监护人与次要监护人之间的区别。次要监护关系将是自愿且临时的,由孩子与次要监护人双方协议达成,任何一方都有权终止该协议及关系。他们或可令此协议(如法律术语所言)无限期地sine die)生效,即不设定终止日期,并一直维持此关系,直至任何一方(或双方)选择终止。或者,他们也可为协议设定一个固定期限——一个月、一年或任何时长——到期后,他们可以再决定是否要续约。但即便如此,任何一方仍有权在自己选择的任何时刻终止协议。

这有点类似于学生与大学所订立的契约。协议有一个固定期限——就本科院校而言,是四年——其共识是,若无人提出异议,学生便会在此就读,直至毕业。但学生始终有权随时选择离开,而校方也始终有权因各种缘由令其退学。不同之处在于,基于校方已经收取了学费这点和其他一些原因,当校方要求学生离校时它通常必须公布其理由,并有可能需要为此进行辩护。而一位次要监护人则无须为终止关系出示理由,和孩子本人一样。无论其理由为何,他都无须告知或向任何第三方加以证明。

主要监护关系,则既非自愿,也非临时。一个孩子的父母,无论基于亲生还是领养关系,都将是他的主要监护人。至少在孩子成年之前,他们不能以任何理由终止此关系。孩子或许会选择离家,或许会选择寻找并与别的监护人同住,甚至可能会作为独立公民生活一阵子。但倘若因任何缘由,他决定想回到其主要监护人身边,并再次依赖他们而生活,他们是不能拒绝他的。简言之,这将不是一种相互或对等的义务。对于法律所界定的每一位未成年人,在他没有其他选择时,总会有一个人有义务为他负责。有人或许会说,让孩子的父母被这样一种单向义务所束缚,是不公平的。但他们现在确实负有此义务,而且这是公平的,因为是他们将孩子带到这个世界上——而对于养父母而言,他们也已同意将孩子视同己出。

有人或许会问,为何有人会选择成为一个孩子的主要监护人、而非次要监护人?一种回答是因为次要监护关系必须由监护人与孩子双方相互选择而确立,如我此前所说。而倘若一个孩子年幼到无法做出选择,比如处在婴儿时期,那么任何想要他的人都一定得成为主要监护人,且必须承担起亲生父母的责任。

有人或许会指出,即便在今天,主要监护人们——即孩子的父母——在紧急关头也可以对法律说:「我们再也管不了这个年轻人了,我们不希望他待在家里。把他带走,处理一下。」在多数情况下,法律会顺从地将这个年轻人投入监狱。我提议,此时应为这个年轻人提供别的选择:去寻找别的监护人,或作为独立的公民生活。但是让我们设想一个极为棘手、且我认为不太可能发生的案例:假设一个孩子拒绝作为独立公民去生活,且他不愿或不能找到任何愿意接纳他的次要监护人,而他的父母又依旧坚称他们管不了他——那该怎么办?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国家可以接管照料这个年轻人的任务,将他安置在某种机构里。在那样一个社会里,国家的机构几乎注定会比此时此地的人道得多。并且父母或许需要承担比现在重得多的举证责任,以证明他们应被解除主要监护权。或者,国家或许会对那个年轻人说:既然你拒绝依赖他人生活,我们便宣布你独立,无论你是否愿意。

只要一个孩子与作为其次要监护人的那些人同住,他们便是其代理父母,须如同亲生父母那样为其行为负责,承担亲生父母在今天所应负的责任。假设一个孩子在与次要监护人同住期间犯下严重过错或罪行,他们将对此负有部分责任。他们可以对孩子说:「如果你再做这样的事,我们就不想再让你与我们同住了。去找别人,或回到你父母那里去。」但终止其监护关系并不能终结任何他们对孩子在其监护期间所为之事可能应负的责任。同理,倘若一个孩子在作为独立公民生活期间犯下过错或罪行,他不能仅凭一句「我想回来和你们住」,便将此责任转移给他的父母。

我提议这些的要点在于,在年轻人(无论是否准备就绪)达到法律宣布他们为成年人、并因此成为完全公民的年龄之前,他们不必再依赖于那些他们未曾选择过且或许并不喜欢的人,而是可以转向一种经由选择的依赖关系,或走向独立。他们既可以选择自己的监护人与管束者是谁,也可以选择不要他人监护。并且,他们可以在这些状态之间自由出入,从而能以一种更循序渐进的、更少痛苦的方式步入这个世界。

所有这些听起来或许很抽象,但其实未必如此。我所提议的,其实不过是许多人早已在做的、没有被冠以任何新奇名目的事情。我年幼时,常在夏天去密歇根州大急流城的祖父母家小住。我在那里总是过得很开心。我爱他们,他们也爱我,我还与邻里同龄的孩子们交了朋友。在我十一岁的夏天,我和祖父母都觉得,倘若我能和他们一同度过整个冬天,那对我们所有人都将是件乐事。这个想法似乎非常奇特——我祖父当时已年近八十——以至于我们起初几乎不敢想象它有实现的可能。但我们最终鼓起勇气,写信给我的父母询问这是否可行。回讯电报很快便来了:是的,你可以留下过冬。于是我便留下了,在此度过了我成长岁月中最为快乐的一年。

更近一些,我在波士顿的朋友们曾在他们家中接收过一个男孩,让他在那里作为他们的被监护人居住一年。那男孩当时正在波士顿上学,希望在他父母出国一年期间能继续留在此地。这项安排对每个人而言都再好不过。想必有许多这样的人,他们自己的孩子早已长大成人,而他们自己喜爱并乐于能有一个年轻人与他们同住一阵子,也许是一年,或者或长或短的一段时间。又或者,一些有孩子的家庭可以做些「交换」。即便生活在最幸福的家庭里,孩子也总会有一个几乎再也无法忍受他的家庭的时期,而他的家人也同样无法忍受他。我的一位朋友便有一个庞大且大体幸福的家庭,多年前他曾告诉我:「约翰,倘若你日后成家,有件事你务必要清楚:无论你的孩子年幼时和你相处得多好,总会有段时间他们会觉得你一无是处,你得为此做好准备。」自那之后我已多次目睹此种情形发生,且常常是在那些曾和家庭极为亲密、过着快乐家庭生活的孩子身上。

和许多别的年轻人一样,我在我的青少年早期并非总是与父母相处融洽。我的一位挚友也处境相同;每当我去他家,他似乎总在惹麻烦。但他的父母喜欢我,而我的父母也喜欢他。倘若他能在我家住一阵子,而我也能在他家住一阵子,那或许对我们所有人都有好处。久而久之,新鲜感会消退,他的父母会开始在我身上看到缺点,我也会在他们身上看到,而这也会发生在他与我的家庭之间。父母们将了解到,自己孩子的缺点并非独一无二;孩子们亦然。当我们各自回归原本的家庭关系时,它们或许就会变得顺畅得多。

有时,一个孩子在此处不怎么受欢迎、不太被关爱,但在彼处或许会备受青睐。我认识的一个孩子在家中不太受欢迎,但却是另一个家庭的绝对开心果,那个家庭会欣喜若狂地接纳她,不管是一年或是更久。父母没有必然的理由最喜欢自己的孩子,甚至未必会喜欢自己的孩子;他们有可能更喜欢别人家的孩子。为何不让成年人与儿童都能更轻松地找到他们真正投缘的另一方、并花更多时间和他们相处呢?

团体、社区、组织,也可以成为次要监护人。如今便有一些此类范例,其中最大的之一便是军队,它与其成员的关系在许多方面正如父母与子女之间那样。军队负担其成员所有的基本需求——衣、食、住;它告知他们该做什么,并且为他们的行为负责。如果其中一员在舰船或基地之外惹了麻烦,宪兵会去将他带回来,并告诉民警:「这事我们来处理。」学院和大学与其学生也处于类似的关系,尽管程度已不如往昔。它们为学生们提供食宿,控制他们生活的许多方面,并对其行为——至少对于在校园范围内的那些——承担法律责任。年幼孩子们去的寄宿学校与夏令营则是另一类范例,虽然在那些地方教职员工还额外兼任着警察的角色。我们还有基督教青年会(YMCA)、基督教女青年会(YWCA)、犹太青年会(YMHA)等等组织,还有滑雪胜地常见的廉价宿舍、自行车长途道边的过夜小屋、教堂及其他团体在许多城市为离家出走者设立的庇护所,以及在哥本哈根及其他受年轻人欢迎的欧洲城市中接待夏季游客的短期廉价住宿处。

念及于此,我们便可以想象一个由各类组织、社区和设施构成的团体或网络,在这里年轻人只需要极少的、甚至无需任何费用,便能在某些会为他们负责的长辈们的松散监管之下生活。由此就多了一种可能的选择:假如一个年轻人想离家生活一阵子、却又找不到另一个家庭来做他的监护人,他可以登记成为这些团体之一的被监护人。实际上,出于在原生家庭的不快经历或是其他缘故,确实有许多年轻人也许会偏爱这样一种与不同于亲缘家庭的社群建立的不那么个人的关系——正如孩子们去夏令营或寄宿学校时所体验到的那样。

像夏山学校(Summerhill)、刘易斯·沃德姆斯学校(Lewis Wadhams)、缅因州的科林斯·布鲁克学校(Collins Brook School)、纽约市的 LEAP 学校(LEAP school)之类的替代性或自由学校,都完全可以被视作社区。事实上,Neill 始终坚称,夏山学校 首先且首要地是一个社区,其次才是一所学校;它之所以必须是以学校存在,是因为法律尚不允许年轻人在一个社区里生活,除非那个社区自称是学校,并且能以像个学校的姿态履行其职能。而 LEAP(Lower East Side Action Project,纽约下东区行动项目)起初便是一个社区,是附近年轻人的「家以外的家」,他们只是后来才(在众多项目中)组织设立了一所学校,因为那是他们想要做的。这些社区中有许多也许能运作得更好、能以更少的钱服务于更多的人,假如它们能坦然地作为社区存在,而不必背负必须像学校一样行事的负担,不必被要求某种程度上履行学校那些不人道又不恰当的职能——比如试图让孩子们学习长辈们想让他们学的东西,让他们进入大学,确保他们日后找到好工作、获得成功等等。如果这些社区里有年轻人想要某些学习设施与资源,他们可以按自己的意愿选择去规划、运营和组织它们。如果这些社区中有一些不仅仅为年轻人、也能为其他所有年龄段的人服务,那也许更加好。而倘若它们自己拥有某些中心目标——比如作为农场、手工作坊、小型制造企业、音乐、剧院而运作——简言之,倘若它们是一群怀有共同关切的人们的集合体,这也许会好上加好。

Michael S. Kaye 所著的《The Teacher Was The Sea》一书(Links Books, New York),便是一部极佳的、诚实且富于洞察力的记述,描述了这样一个社区是如何形成、成长与改变的。它起初是 Pacific High School,Palo Alto 附近的一所另类学校。但人们在其中生活与工作的时间越长,他们便越清晰地——也常常是痛苦地——认识到,他们无法满足那里年轻人的最深层需求,也无法在长幼之间建立起真正诚实有益的关系,除非他们放弃自己是「学校」的伪装,转而成为一个纯粹的、不同年龄的人们共同生活与工作的社区。的确,没有哪位作者,比他们更好地描述了,在一个「自由」高中里,试图开设或多或少传统的学术课程,是何等无可救药的矛盾。

这样的社区,如同所有社区一样,会有其自身的规则,或许还会为作为依赖者生活于此的年轻人,设立一些特殊规则——如晚归的时间,关于保持安静的规定,或许还有一条:计划在外过夜或更长时间的依赖者,必须告知负责人他们的去向。并且,这样一个社区,将拥有与任何其他次要监护人同等的权利,去终止与那个年轻人的关系,倘若他们发现他太难相处或令人不快,便可请他离开。有些人或许会在此看到矛盾。但在一个自愿的社区里,自由与规则之间,毫无矛盾可言。倘若你是自愿前来,且真正拥有留下或离开的选择权,那么社区便有权对你说:「倘若你想留在此地,这些便是你必须遵守的,倘若你不想遵守,你便可以离开。」在一些社区,如 Summerhill 及其他许多地方,这些规则可以在公开会议上被讨论和重订;在另一些社区,它们或许或多或少是固定的。我认为,一个社区理应有权对一位访客说:「你必须在这里住上一阵子,对这个地方表现出持久的兴趣,为其做出贡献,与我们同甘共苦,之后,我们才会给予你改变我们规则的发言权。」在此,可以有极大的多样性。

这些社区中,有许多,或许会,也或许应该,要求每一位居住者都承担一部分维持其运转的工作。这本身便是一件好事,且有助于降低成本。一些庇护所或许没有此等要求,它们会更像基督教青年会,或一间极廉价的旅馆,甚至像我曾住过的某些大型青年旅社,拥有自己的常设工作人员。那些不要求居住者分担工作,并因此必须付费请人来做的场所,理所当然地可以收取更高的费用。因此,一个年轻人可以选择待在一个他必须做些工作的、极为廉价的地方,或是一个他无须工作、但稍贵一些的地方。多数人,或许会更偏爱前者。

谁会来建立这些场所?谁会为它们出资?谁会在其中工作?在此,我只能提出一些可能的答案。当我们想到如今由国家运营的机构,以及其中时常充斥的那类人时,我们不免踌躇。运营这些庇护所,是否会变成如运营学校或其他机构那般的产业?是否会像学校里一样,出现那些不必要且浪费的培训、授证、认证之类的勾当?我们理应能够防止这一切。如今的机构与我所提议的这类社区,其区别在于,如今由国家运营的多数机构,是一种监狱。人们并非自愿进入,也无法选择离开。他们在那里,是因为别人出于自身的原因将他们置于此地,而他们也一直待到别人,又出于自身的原因,决定让他们出去为止。这便招致了滥用与暴政。但倘若一个社区里的人们,若是不喜,便可离开,那么运营者们便必须以迎合其客户的方式去运营,否则便会失去客户。

这些场所如何融资,将部分取决于它们所在的社会,是否保障所有公民——包括年轻人——的最低收入。倘若如此,那么庇护所或社区的运营成本,可以也应该,由其使用者承担。这是确保它们真正服务于其意在服务之人群的最佳方式。但反过来说,倘若年轻人无权享有最低保障收入,那么这些庇护所便必须通过其他途径获取资金。一些将来自私人组织或捐款或收费,而多数,则可能将来自国家。

在此,大致有两种可能性。在丹麦,现行法律规定,倘若一个由约十个或更多家庭组成的团体,能创办自己的学校并使其运转一年,那么从那以后,国家将支付该校约百分之八十五的运营成本。学校的创办者们必须自行承担基建费用。政府可以向那些想创办青年庇护所或社区的人们,提出类似的方案。另一方面,尤其是倘若年轻人拥有自己的钱,最佳方案或许是,让国家支付这些庇护所的大部分基建成本——建筑、翻新、设备、家具——而后允许其运营成本由居住于此的人们承担。又或者,国家可以提供这两种方案以供选择。

谁会在这些场所工作?眼下,试图在自由学校、冒险游乐场或其他类型的自愿社区里找到工作的年轻人,远多于那里的带薪职位。因此,没有理由认为我们会难以找到人手来运营这些社区,特别是倘若每个人都拥有最低收入,并因此无需为其工作而领取报酬,或高额报酬的话。或许,国家可以在机构或组织自身所能支付的薪水之上,再追加一小笔。或者,作为其工作的交换,国家可以保障他们一定的收入。

总的来说,与其让这些机构,或任何助人机构,由国家来运营和支持,我更倾向于让国家将钱给予人民,让他们自己去组织和支持他们所需要、所渴望的机构——这正是「教育凭单计划」的原则,但予以了极大的扩展。或许,国家可以为这类场所规定一些最低的健康与安全标准。但这亦有其危险。太常发生的是,如同在建筑规范、日托等领域一样,「标准」的效果,是将一项必需的服务,定价到最需要它的人们无法企及的地步,并将其从一种人类活动,变成一种商品,一种垄断,一种专家们从中谋取丰厚事业的行当。国家(在多数情况下,是城市)并未在其多数穷人必须居住的住房中,强制执行其自身的健康与安全规范。但它却时常利用这些同样的规范,作为借口,去关闭那些正是这些穷人试图组织起来以求自救的学校或其他机构。

没有任何理由,规定这些庇-护所或社区里的住所不能是极为简朴的。Larry 和 Michele Cole 以及他们在纽约市 LEAP 学校的学生们,曾为那些想住在学校的年轻人,设计了一些极为巧妙的便携式、可折叠的床铺、储物与学习单元。它们可以被折叠成一个大箱子,也可以展开成一个小小的私人房间,还可以组合成双人或三人间,或以学生们喜爱的任何方式拼接在一起。这些箱子的建造成本绝不昂贵,且可以被置于任何大的房间内——LEAP 学校的前身,便是一家商店。

我所恐惧并想不惜一切代价避免的危险是,对这些场所的需求会如此之巨大,以至于会催生出一个新的产业与官僚体系,如同学校那般,或许起初聪明且反应灵敏,但久而久之,会变得日益僵化、墨守成规、自我防卫、自私自利。找到方法,使这些组织保持小规模、非正式、去中心化,将是至关重要的。并且,如同丹麦的学校一样,对现状不满的人们,应永远有权为自己创造新的事物。人们对住所、一个栖身之所、以及陪伴的需求,是极为基本的,任何人都不应被允许在它们的供给上,获得垄断——无论是专业的、法律的,还是其他形式的。

一个好到足以建立此等机构的社会,还会需要它们吗?是的,尽管或许不像我们当下的社会这般需要。即便在最明智、最人道的社会里,年轻人也需要改变、独立、冒险,需要机会去旅行、去结识新的人,而最重要的是,需要离开他们的家庭,以便他们日后可以回归,并与家人重新相识、相知,在某种程度上,作为新的人。而这,对家庭本身,也大有裨益。如同今天的富人一样,他们可以实现他们那虔诚却徒劳的愿望:至少能有片刻,摆脱他们那些躁动不安、不耐烦的年轻人。